- 成 语:十恶不赦
- 汉语拼音:shí è bù shè
- 成语含义:十种不可赦免的重罪。典出《隋书.卷二五.刑法志》。后用「十恶不赦」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
- 用法说明:
【语义说明】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
【使用类别】用在「罪恶深重」的表述上。
【例 句】
01、这些十恶不赦的暴行,令人发指。
02、这种十恶不赦的歹徒,你还要同情他?
03、这种十恶不赦的罪行,在古代是要斩首示众的!
04、这帮匪徒,烧杀掳掠,无所不为,真是十恶不赦。
05、若连这种十恶不赦的亡命之徒都可饶恕,法律还有尊严可言吗?
06、在被警方逮捕之前,邻居都不知道他原来是个十恶不赦的枪击要犯。
07、他早年抛妻弃子固然不对,却也没到十恶不赦的地步,大家何苦对他如此严厉呢? - 书 证:
01.宋.彭百川《太平治迹统类.卷一五.韩绛宣抚陕西》:「应陕西河东路罪人除却谋改,斗己杀人至十恶不赦外,余死罪,下减一等。」
02.元.关汉卿《窦娥冤.第四折》:「我才看头一宗文卷,就与老夫同姓。这药死公公的罪名,犯在十恶不赦。俺同姓之人,也有不畏法度的。」
03.《大清会典则倒.卷一二五.刑部.秋.钦恤》:「十二月钦奉恩诏,除十恶不赦外,犯法妇人尽行赦免。」
04.《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.卷七○.雍正六年六月》:「夫大、小官职皆国家名器所关。假冒之人,欺君罔上,盗窃名器,其罪较十恶不赦者,亦不为轻,理应不准援赦。」 - 典故说明:据《隋书.卷二五.刑法志》载,隋文帝开皇年间,朝臣根据前代旧法制定死刑、流刑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等五种刑法,并且采纳及增删北齐十大恶刑的条目,按上「十恶」这个名称,分别是: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等十大罪刑。规定只要是犯了这十大罪刑其中一种,和因为杀人已经被判刑确定的人,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,也不在赦免罪刑的范围之内。后来这个典故被浓缩成「十恶不赦」,用来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
- 成语来源:《隋书.卷二五.刑法志》高祖既受周禅,开皇元年,乃诏尚书左仆射、勃海公高颎,上柱国、沛公郑译,上柱国、清河郡公杨素,大理前少卿、平源县公常明,刑部侍郎、保城县公韩濬,比部侍郎李谔,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,更定新律,奏上之。其刑名有五:一曰死刑二,有绞,有斩。二曰流刑三,有一千里、千五百里、二千里。应配者,一千里居作二年,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,二千里居作三年。应住居作者,三流俱役三年。近流加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。三曰徒刑五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四曰杖刑五,自五十至于百。五曰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。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。唯大逆谋反叛者,父子兄弟皆斩,家口没官。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1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2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,虽会赦,犹除名。
〔注解〕
(1)后齐:即北齐(西元550?557),北朝诸朝之一。北魏分裂为东、西魏后,高欢次子高洋篡东魏自立,国号齐,建都邺(今河南安阳县),据有今山东、山西、河南各省及辽宁西部。初期实力在北周之上,其后诸帝骄淫,宠信小人,终为北周所灭,史称为「北齐」。
(2)不道:违背正道。指杀死没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、支解尸体、制造蛊毒、厌魅的重罪。 - 近义词:恶贯满盈 罪大恶极 罪不容诛 罪在不赦 罪恶滔天 罪该万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