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成 语:以身试法
- 汉语拼音:yǐ shēn shì fǎ
- 成语含义:试,试探、考验。原指故意从事违反法令的事情,以考验为政者运行律令的能力与决心,后专指某人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语出《汉书.卷七六.赵尹韩张两王传.王尊》。△「知法犯法」
- 用法说明:
【语义说明】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【使用类别】用在「违法不轨」的表述上。
【例 句】
01、他身为税务人员,却又以身试法,屡屡逃漏税赋。
02、你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的,为什么却偏要以身试法!
03、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以身试法的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。
04、法律是公正的,这批以身试法的公务人员,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05、他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,以身试法,结果东窗事发,备尝牢狱之苦。
06、对那些故意以身试法的警务人员,一定要加重惩处,才能整顿风纪。
07、为求政治清明,凡敢于以身试法的人都应严惩,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宽贷。
08、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,但却仍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,终于铸成大错。
09、对于那些明知故犯,以身试法的执法人员,应该从重量刑,以维护法律尊严。
10、虽然闯红灯不是什么大错,却是法令所禁止的,你既要以身试法就得甘心受罚。 - 书 证:
01.《汉书.卷七六.赵尹韩张两王传.王尊》:「太守以今日至府,愿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。故行贪鄙,能变更者与为治。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」(源)
02.《后汉书.卷二六.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.冯勤》:「赐霸玺书曰:『崇山、幽都何可偶,黄钺一下无处所。欲以身试法邪?将杀身以成仁邪?』使勤奉策至司徒府。」
03.《明史.卷二五一.方岳贡列传》:「欲天下治平,在择守令;察守令贤否,在监司;察监司贤否,在巡方;察巡方贤否,在总宪。总宪得人,御史安敢以身试法?」
04.《文明小史.第六○回》:「巡捕走了进去,捧了两个楠木匣回道:『这是长安县苏令孝敬上来的。』平中丞道:『哼哼,他倒敢以身试法么?』」
05.清.林则徐《林文忠公政书.使粤奏稿.卷四.拟谕英吉利国王檄》:「该国夷商,欲图长久贸易,必当懔遵宪典,将鸦片永断来源,切勿以身试法。」 - 典故说明:据《汉书.卷七六.赵尹韩张两王传.王尊》载,汉代王尊,是位廉洁奉公、处事严明、不畏豪强的官吏。在他小时候父母亲过世后,就跟着伯、叔父,以帮人牧羊维生。他十分好学,牧羊之余,熟读史书,日后也因此而有机会担任官职。元帝时,他被擢升为安定太守,一上任就发出公告给所属县衙,告诫官吏要以身作则,当人民的表率,革除贪婪鄙陋的恶习,明察谨慎的尽守职责,不要无视法律尊严,而亲身去试探。后来「以身试法」演变为成语,用来形容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- 成语来源:《汉书.卷七六.赵尹韩张两王传.王尊》王尊字子赣,涿郡高阳人也。少孤,归诸父,使牧羊泽中。尊窃学问,能史书。……后上行幸雍,过虢,尊供张如法而办。以高弟擢为安定太守。到官,出教告属县曰:「令长丞尉奉法守城,为民父母,抑彊扶弱,宣恩广泽,甚劳苦矣。太守1以今日至府,愿诸君卿勉力正身2以率下。故行3贪鄙,能变更4者与为治。明慎5所职6,毋7以身试法。」
〔注解〕
(1)太守:职官名。汉时为一郡之长,统掌政、军、刑等事务。
(2)正身:修身。
(3)故行:旧有的行为。此指过去曾有贪鄙不法的行为。
(4)更:改换。此指改过迁善。
(5)明慎:审慎明察。
(6)职:所职司掌管的事物。
(7)毋:不要、莫。表禁止或劝诫之意。 - 反义词:奉公守法
- 参考成语:以身试祸 以身试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