俸米

旧时京官的俸禄,以米支给者谓之俸米。元史•食货志四》:“至大二年,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至元钞,而罢其俸米。”
  明史•张辅传》:“寻命所受太师俸于北京仓支给。时百官俸米皆给于南京,此盖特恩云。”
  《清通典•职官十八》:“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级革职留任者,其应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领,以示体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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