俸米
旧时京官的俸禄,以米支给者谓之俸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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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元史
•食货志四》:“
至大
二年,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
至元
钞,而罢其俸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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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明史
•张辅传》:“寻命
辅
所受太师俸于
北京
仓支给。时百官俸米皆给于
南京
,此盖特恩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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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通典•职官十八》:“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级革职留任者,其应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领,以示体恤。”
造句 / 例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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